“乌苏”变“鸟苏”,驰名商标乌苏啤酒被侵权,获赔208万元!
2024-03-13   |   发布于:赛立信市场研究

赛立信市场研究出品

新疆乌苏,是矗立在准噶尔盆地西南缘的古丝路的一座城市,该地以盛产啤酒而闻名全国,更以城市之名铸就了享誉全国的“乌苏”啤酒品牌,其独特的口感与魅力,使得这款啤酒被广大消费者亲切地称为“夺命大乌苏”。

可近日,一起恶意攀附“乌苏”啤酒品牌知名度的商标侵权案件引起不小关注。


乌苏啤酒是丹麦嘉士伯集团成员重庆啤酒旗下的品牌,始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数十年的长期持续性地使用和宣传推广,乌苏啤酒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近日还获得了新疆首批老字号称号。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不法商家开始模仿知名品牌,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其中,天津某公司便盯上了乌苏啤酒这一知名商标。该公司不仅申请注册了与乌苏啤酒极为相似的 “鸟苏NIAOSU”商标,还委托无锡某公司和山东某公司生产与乌苏啤酒红罐装500ml规格相近的“鸟苏”牌啤酒,并进行销售。


乌苏啤酒(右一)与高度近似的鸟苏啤酒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乌苏啤酒公司发现该情况后,便将天津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8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商标极为近似,且包装亦是基本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并且,“鸟苏”商标因与原告“乌苏”商标构成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然而,被告在未取得正当权利的情况下,仍强行生产使用,侵权意图明显。

同时,被告作为啤酒行业的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乌苏”啤酒已经拥有广泛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情况之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侵权主观意图明显,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南京中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8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此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江苏高院经过审理认为:
上诉人作为同行业生产经营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一审事实明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论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更深刻地揭示了当前市场环境下品牌保护与公平竞争所面临的深层次挑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品牌保护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此,企业亟需强化自身的品牌保护意识,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坚决捍卫自身的知识产权。这不仅关乎企业的经济利益,更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一环。

分享
赛立信集团总部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号财富广场东塔18楼

电话:020-22263200,020-22263284

传真:020-22263218

E-mail:smr@smr.com.cn



                
关注赛立信
免费咨询顾问一对一服务
请留下您的电话,我们的咨询顾问会在当天(工作时间)直接和您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