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加拿大运动服饰品牌lululemon起诉国产运动品牌JU ACTIVE(极由)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lululemon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原告方仍有权提起上诉。
原告lululemon(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瑜伽运动服饰品牌,1998年创立于加拿大,该品牌于2013年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主营瑜伽、训练、跑步等场景的高端运动服饰。
被告浙江极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主体共同运营国产运动品牌JU ACTIVE(极由)。该品牌成立于2019年,主打“更适合通勤外穿的瑜伽服”,目前在全国各大商圈开设线下门店100余家,并在全球拥有四大自建供应链生产基地,其天猫旗舰店拥有约4.8万粉丝。
lululemon主张浙江极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关联主体在门店装潢、商品、吊牌、宣传物料等处使用的图形标识,与其两枚核心注册商标视觉高度近似,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lululemon提出2000万元经济赔偿、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维权合理开支等诉求。
被告方当庭抗辩,提出涉案LOGO为品牌自主设计,由字母“J”和“U”拼接演化而成,设计灵感源自品牌标语“Just be U”;该标识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准授权,至今仍为合法有效商标;从设计逻辑到视觉结构均与原告商标存在本质区分,不存在攀附lululemon商誉的主观意图。
南京中院严格遵循商标案件“整体观察、隔离比对”的裁判原则,从音、形、义多个维度对双方图形标识进行综合评判。
法院指出,虽然两个标识都带有圆形外框,但圆形属于服饰行业通用设计元素,任何品牌都不能将其据为己有,通用视觉元素不是任何品牌的“私有领地”,行业设计自由不容垄断。
经比对,法院认定二者核心识别图形差异显著:JU ACTIVE的标识由字母J、U演化而成,线条非对称、粗细均匀;而lululemon的商标源自希腊字母Ω变形,线条对称且粗细有明显变化。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分辨品牌来源,不足以造成市场混淆误认,因此商标侵权不成立。
此外,法院查明被告存在在包袋等多品类、多配色场景拓展使用该图形、超出其自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的情况,但法院明确指出,核心图形与原告商标区分清晰,该情形并不改变侵权不成立的结论,超范围使用不等同于商标侵权。
该案是近年来国际运动服饰品牌起诉本土国货商标侵权的典型判例。
法院清晰划定了图形商标近似判定的边界,仅外形局部元素相似,但核心识别部分存在稳定差异化设计的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裁判兼顾了国际品牌商标保护与本土自主品牌的合法发展空间,为运动服饰行业商标合规使用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同时,该案也为国货品牌的LOGO设计提供了一条清晰的合规思路:与其效仿国际大牌,在已有设计的夹缝中求生,不如回到字母原点寻求独特性表达。在商标近似判定日趋严格的背景下,体现品牌自身的“原创识别力”,才是规避商标风险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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