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500万!玩具厂攀附“托马斯”商标,遭顶格惩罚性赔偿!
2025-09-08   |   发布于:赛立信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涉及轨道玩具的商标侵权纠纷,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俞某玩具厂、俞某公司等四被告赔偿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兰公司”)500万元经济损失,全额支持其索赔请求。


法院认定,被告在生产、销售的轨道玩具上使用的多个标识,与古兰公司持有的8件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古兰公司是一家源自英国的知名动画制作与品牌运营企业,其旗下“托马斯及朋友”系列自1984年推出以来,已成为全球知名儿童IP,在185个国家和地区播出,衍生玩具产品在中国各大电商平台及线下商场持续畅销,品牌认知度和市场占有率长期居于同类产品前列。


该公司在中国合法注册并使用了“托马斯”“Thomas & Friends”等一系列商标,权属清晰,使用连贯,享有较高品牌声誉。


被告俞某玩具厂和俞某公司等均为本土玩具生产企业,主要生产低价轨道类玩具,通过线上平台和区域性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古兰公司发现,俞某玩具厂、俞某公司等被告在生产销售的玩具产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托马斯”“CC托马斯”等标识,并在多个电商平台中以“托马斯同款”“兼容托马斯火车”为卖点进行宣传,其实际使用的标识与古兰公司注册商标在视觉、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极易导致公众混淆,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四被告诉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古兰公司指出,被告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覆盖线上线下渠道,主观恶意明显,以侵权为业,对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500万元,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被告则辩称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并提出古兰公司部分商标未实际使用、权利基础存在瑕疵等抗辩理由,试图否定侵权认定及赔偿责任的成立。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定,部分被诉标识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部分构成近似或高度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被告恶意明显,甚至在诉讼期间仍持续侵权,存在诉讼不诚信和举证妨碍等严重情节,应予惩罚性赔偿。一审判决全额支持古兰公司500万元诉请。


四被告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主张权利商标权属存疑、商标近似性认定及赔偿数额计算有误,并认为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福建高院围绕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赔偿数额是否适当、涉案商标是否实际使用等焦点进行了审理。法院认定,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判断,更易引起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福建高院指出,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须同时符合“故意”和“情节严重”两项法定要件。


该案中,权利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未尽合理避让义务,反而故意模仿、攀附,符合“故意”侵权认定;其此前曾因侵权被行政处罚,仍持续重复侵权,范围广、时间长,且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关账簿资料,构成举证妨碍,属于“情节严重”。综上,完全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福建高院同时指出,一审法院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后,核定赔偿总额已超出古兰公司主张的500万元,故对该数额予以维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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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审核:曾婷婷

责编:李倩宇

监制:张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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