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维尼熊”获赔百万元!
2025-08-04   |   发布于:赛立信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恶意重复性商标侵权案作出判决,侵权人陆某某被判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00万元,另一侵权人李某则需对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知名服饰品牌“TEENIE WEENIE”(中文名“维尼熊”),以其标志性的熊形象及复古学院风著称,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其系列注册商标的持有人,甜维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商标使用权及独立维权资格。

此前,甜维你公司发现陆某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及关联微信号中大量销售仿冒商品,严重侵害其商标权益并造成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过公证固定侵权证据时,权利人发现陆某某的网店与李某早前因侵权被诉的店铺高度相似——从店铺装修风格到营销话术如出一辙,且均指向同一个关键微信号。

此前,李某曾因在淘宝店铺销售侵权“TEENIE WEENIE”商标权的商品被甜维你公司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李某承诺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款24万元,同时约定:若其违反协议或再次侵权,需额外承担50万元违约金。



甜维你公司认为,陆某某与李某行为恶意明显、情节严重,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陆某某赔偿100万元,并由被告李某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关键事实:


1.李某在其原侵权店铺下架商品后,随即发布“更换新店”公告,并明确引导客户添加涉案微信号。此行为主观上转移侵权阵地的意图清晰。


2.原告公证取证的证据表明,该微信号由陆某某实名注册,并持续销售侵权商品,该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李某系提供帮助的一方。


3.被告李某在达成和解后实施的“换店引流”行为,已构成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法院经调查,被告陆某某经营的淘宝店铺侵权商品链接众多、销量巨大,且通过微信渠道进一步扩大销售规模,侵权范围广、情节严重,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服装行业的利润水平,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100万元赔偿请求。


对于李某,因其在和解后主动以公告形式将客户引流至陆某某的侵权渠道,构成重复侵权及共同侵权,法院依据和解协议中关于重复侵权需支付50万元违约金的明确约定,判决李某对陆某某赔偿总额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功能于一体的制度,而恶意侵权以及重复侵权便适用该制度的情形。


END

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审核:曾婷婷

责编:李倩宇

监制:张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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