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3日,大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影石创新,涉及6项专利权属争议,多名前大疆核心研发人员被指参与,法院已立案。这是大疆首次在国内提起专利权属诉讼,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围绕《专利法》中职务发明的一条关键规定展开: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属于原单位。

涉案6项专利覆盖无人机飞行控制、结构设计、影像处理等核心技术领域。大疆指出,涉案专利首次申请日期大部分在离职人员离开大疆的1年以内;即使个别专利申请日略超一年,考虑到申请文件撰写所需时间,仍很可能被认定为“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
但真正让此案区别于一般职务发明纠纷的,是一个操作细节:在两件分别涉及无人机飞行控制和结构设计的专利中,影石在中国的申请文本中将部分发明人记载为“请求不公布姓名”,而在对应的国际专利申请中,则强制列明了该发明人的真实姓名——此人正是前大疆核心研发人员。
影石对此的解释是:隐藏发明人姓名系为尊重员工意愿、延迟技术人员名单暴露时间,并非仅针对大疆前员工,且操作依法依规。

从中国法律层面看,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姓名本身是合法操作。《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声明。问题不在于“能不能隐名”,而在于“隐名的动机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付继存副教授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已明确:以他人挂名作为发明人或隐匿真实发明人,若被认定系“为了规避法律”,该行为不影响职务发明归属的认定。在本案中,若根据国际申请中披露的实名信息可认定诉争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影石作为新单位有责任对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或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通俗地讲:国内隐名、国际实名这个操作本身不违法,但如果法院认定其目的是掩盖“发明人实为大疆前员工”这一事实,隐名不但不能阻断职务发明的认定,反而可能成为不利证据。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关键法律问题,是“离职后一年内”的时间边界如何认定。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唐承飞在另一起同类案件中的表述具有参考价值:“离职一年内的发明创造,只要与原来本职工作相关,法律上就推定为职务发明,除非有充分反证。”
这一推定规则意味着,原单位只需证明“员工在一年内申请了与原工作相关的专利”,举证责任随即转移至离职员工及其新单位。影石若主张相关专利系“自主创新成果”,就需要拿出完整的研发过程记录来推翻这一推定——包括创意产生时间、研发日志、实验数据等。
第一,发明人署名操作需要“前后一致”。 国内申请隐名、国际申请实名,这种不对称的操作在权属纠纷中几乎无法自圆其说。如果隐名的真实目的是保护研发人员隐私,国际申请的实名披露已经使这一目的落空;如果目的是规避职务发明认定,法院已有明确规则认定“故意规避不影响归属认定”。专利代理人在处理发明人署名时,应当充分评估其中的法律风险。
第二,离职员工的专利申请需要建立“防火墙”。 对于新入职的研发人员,建议在其入职时即要求其书面说明:是否涉及原单位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离职后一年内需要特别注意的专利申请。这不是对人才的“不信任”,而是对企业自身的保护。
第三,研发过程留痕要从第一天做起。 影石的核心抗辩理由是“自主创新成果”,但在权属纠纷中,口头主张无法替代证据。研发立项记录、设计草图、代码提交日志、实验数据、内部评审纪要,这些在日常管理中容易被忽略的文档,恰恰是权属纠纷中最关键的证据。建议研发管理者和HR将“研发过程文档留存”纳入项目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和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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