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诉“云南中药”——一字之差,法律如何界定“搭便车”?
2026-08-26   |   发布于:赛立信

说起“云南白药”,可谓家喻户晓。然而,一款名为“云南中药”的产品却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货架上,包装上的字体、构图与“云南白药”高度近似。是巧合,还是故意“搭便车”?2026年,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为“傍名牌”“打擦边球”行为划出了清晰的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云南中药”还是“云南白药”?

“云南白药”是我国著名的中药品牌,自1902年问世以来,在消费者中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其注册商标曾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商标金奖”等荣誉,在文字设计和颜色组合上具有独特的显著性。


2023年初,“云南白药”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名为“云南中药”的百痛油和平糖降压油产品。这些产品在外包装最醒目的位置以加大字体、醒目艺术字突出显示“云南中药”字样,与“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字体高度近似;而真正的生产厂家名称,却以较小的字体标注在包装背面不起眼的位置。


“云南白药”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生产厂家及销售药店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争议焦点:两个核心法律问题

庭审中,“云南中药”生产厂家辩称:其标识与“云南白药”文字及含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且其产品与云南白药集团的核心产品领域关联度低,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两个问题:


其一,被告对“云南中药”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法官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要看使用方式。本案中,被告并未将“云南中药”作为描述产品功效的普通词汇使用,而是在包装最醒目的位置以显著、突出的艺术字体进行展示,其唯一目的是让消费者记住该标识并以此区分商品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商标性使用”。


其二,该使用是否易导致市场混淆?

法院对两个标识进行了比对:“云南白药”与“云南中药”在文字构成上均含“云南”“药”,“白”与“中”在标识中的位置、意思、读音相近;在整体外观上,两者均采用了艺术字体和红色背景的椭圆形状。更重要的是,“云南白药”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货架上选购商品时,以一般观察力,很容易将突出使用的“云南中药”误认为是“云南白药”系列产品,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授权合作、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被告作为同行业者,对权利商标应当知晓,却未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


法院判决:侵权成立,赔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云南白药”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且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害了“云南白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生产厂商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包装;赔偿“云南白药”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销售药店赔偿3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徐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打“擦边球”终究要付出代价

一些企业试图在他人知名商标的基础上进行细微修改,以为这样就能规避法律风险。然而,只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标识,并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就依然构成侵权。本案中,即便被告在产品上标注了自己的生产厂家名称,但在最显眼的位置突出使用了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依然被认定侵权。


对企业而言,在产品命名和包装设计时,切勿心存侥幸“打擦边球”。与驰名商标一字之差、包装相似,都可能构成侵权。尊重知识产权,打造自有差异化品牌,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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