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装潢胜诉不等于专利有效——“脉动”瓶子外观专利被判无效
2026-07-29   |   发布于:赛立信

一、核心事实:四年知识产权拉锯战尘埃落定

2025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达能上诉,维持原判,确认达能“瓶子”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至此,这场持续近四年的系列知识产权纠纷落下帷幕。

图片来源:脉动官方微博


图片来源:小洋人集团官方微博

二、纠纷起源:“酷动”撞脸“脉动”

2021年11月15日,达能公司认为小洋人集团推出的“酷动”维生素饮料与其“脉动”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酷动”与“脉动”在整体瓶型、配色、文字及配图上均近似,普通消费者容易混淆,一审认定小洋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150万元。小洋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三、商标之战:“酷动”商标四战四胜

诉讼期间,达能同时对小洋人“酷动KUDONG”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3年7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驳回达能请求,维持“酷动”商标有效。达能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裁定,认为“酷动”与“脉动”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均有显著区别。达能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仍驳回。达能申请最高法再审,2025年6月9日,最高法裁定驳回。商标系列中,小洋人四战四胜。

四、专利之战:“脉动”瓶子专利被宣告无效

2024年3月8日,小洋人针对达能“瓶子”外观设计专利(ZL201930691222.6)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4年7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认为该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达能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5年3月21日,一审判决维持无效决定。达能上诉至最高法,2025年9月22日,最高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最高法指出,瓶体形状与对比设计相同,标贴部分仅存在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影响。

五、同案不同果:包装装潢胜诉不等于专利有效

至此,达能与小洋人系列纠纷呈现看似矛盾的结果:不正当竞争案达能胜诉,“酷动”装潢被认定侵权;商标案达能败诉,“酷动”商标维持有效;专利案达能败诉,“脉动”瓶子外观专利被宣告无效。

这一结果揭示了关键法律常识:包装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受《专利法》保护,是两条完全不同的法律路径。

包装装潢保护的是权利人通过长期使用积累的商誉和市场影响力——只要“脉动”包装装潢在消费者中形成“有一定影响”的识别功能,他人使用近似装潢即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与该包装是否拥有有效专利无关。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具体设计方案——如与现有设计相比没有明显区别,即应被宣告无效。两条路径的保护标准、审查逻辑、救济方式均不同。包装装潢胜诉不代表瓶子设计本身具有专利创造性;专利被宣告无效,也不意味着包装装潢可任由他人模仿。

六、案件启示:三条保护路径,各守其界

启示一: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是三条独立保护路径。 同一产品可能同时涉及三种权利,但各自保护要件、审查标准和后果不同,维权时需厘清适用条件和举证要求。

启示二:外观设计专利需经得起“创造性”检验。 获得授权不等于符合实质性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可请求宣告无效。企业申请专利时应确保设计方案具有足够新颖性和创造性,避免权利根基不稳。

启示三:包装装潢的“有一定影响”与专利的“创造性”是两回事。 一个包装可通过长期使用获得反法保护,但其设计本身可能因缺乏创造性而被宣告专利无效。两者保护不同层面的利益,不可相互替代。


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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