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莲香楼”案看中华老字号的品牌保护难题
【导语】当百年老字号的“名”与“实”分离,当商标权与字号权分属不同主体,一场关于品牌归属的争夺战在所难免。广州“莲香楼”商标争议案的一纸判决,将中华老字号保护中长期被忽视的深层矛盾推至台前——拥有商标使用权,就能自称“中华老字号”吗?
一、案件回顾:一场“真假老字号”的诉讼
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香楼公司”)与广州莲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百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因在其经营的酒家中宣称“中华老字号”“百年经典”“始创于1889”等宣传语,被判构成虚假宣传,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拥有“莲香楼”商标使用权的企业,被拥有“莲香楼”字号权的企业起诉了。
更耐人寻味的是,被告并非“李鬼”——他们确实获得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在餐饮茶楼服务上使用“莲香楼”商标。但法院认定,商标许可不等于字号许可,更不等于可以嫁接他人的百年历史。
二、历史溯源:改制浪潮下的权益分割
要理解这起案件,必须回到十多年前的国企改制。
莲香楼始创于1909年,是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改制过程中,这一百年品牌的不同权益被切割分离:字号权益归改制后的莲香楼公司所有,而商标专用权则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最终归属于另一家企业——广州老字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此后,商标权人通过普通许可方式,授权莲楼公司、百莲公司使用“莲香楼”商标开设酒家。这些企业支付了商标使用费,获得了在门店招牌、菜单、宣传材料上使用“莲香楼”标识的权利。
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他们可以使用“莲香楼”三个字作为商标,却不能宣称自己是“中华老字号”或强调“百年历史”。因为“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对象是莲香楼公司,百年商誉的承载主体也是莲香楼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的宣传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具有百年历史的莲香楼公司,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商业宣传。
三、法律焦点:商标权与字号权的边界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商标使用权与字号权能否分离行使?商标许可的边界在哪里?
1.权利性质不同
商标权:经注册取得的专用权,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可依法转让或许可。
字号权:企业名称中的标志性部分,承载企业商誉、历史传承和消费者认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司法认定要点
审理法院明确:莲香楼公司对“莲香楼”字号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法权益。即使被告获得了商标普通许可,在未获得字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表明其主体具有百年历史的宣传语。
这一判决确立了重要规则:商标许可的范围限于商标标识的使用,不及于字号所承载的历史商誉。历史底蕴不能随商标一并“出租”,老字号身份更不能“借壳上市”。
3.竞争法视角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看,被告的行为属于“搭便车”——借助莲香楼公司的历史声誉获取竞争优势,同时稀释了老字号的品牌价值,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行业困境:老字号保护的普遍难题
“莲香楼”案并非孤例。近年来,涉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其背后有着深刻的历史与现实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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