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自1986年起开始生产乌苏啤酒,并于2006年起在啤酒等相关商品上先后注册“乌苏”“WUSU”等多个商标,同时采用红色罐装作为500ml乌苏啤酒的包装装潢。
2020年
市场上出现名为“鸟苏”的啤酒产品,其包装采用与乌苏啤酒高度近似的红色罐装,并在商品上标注“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等名称。
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生产、销售“鸟苏”啤酒的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恶意注册并使用“鸟苏啤酒 NIAOSU”商标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一、侵权现象频发
随着乌苏啤酒市场影响力的不断提升,该公司已遭遇20多起“品牌搭便车”式仿冒侵权,其中多数发生在“鸟苏啤酒”侵权案之后。
乌苏啤酒公司高级法务经理刘斌表示:“公司维权成本较高,但所有诉讼均取得胜诉。”
他指出,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增强,法院在判决力度和审理效率方面均有显著提升,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更为严厉。
据悉,乌苏啤酒公司已两次对“乌苏劲爽”提起侵权诉讼,最近一起案件目前正处于二审程序中。刘斌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首次两起侵权案件胜诉后,侵权方并未收敛,反而对包装装潢进行小幅修改,相继推出第二代、第三代易拉罐侵权产品。
二、维权历程回顾
刘斌在梳理多起案件后发现,侵权模式存在共性:不少仿冒产品的企业选择在乌苏当地注册公司,但在外地组织生产和销售。
许多消费者仅凭外观选购啤酒,难以辨别真伪,部分消费者甚至误认为这些产品是乌苏啤酒公司推出的新品。
2021年,一家在乌鲁木齐注册的“新疆朵苏精酿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第三方生产啤酒,并在包装上使用带有“乌苏”商标及“乌苏啤酒”字样的啤酒瓶,该侵权产品在多个省市广泛销售。
乌苏啤酒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侵权成立,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25万元。
另有侵权企业在乌苏啤酒发源地——乌苏市注册“乌苏河啤酒酿造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与乌苏啤酒高度相似的“乌苏河”啤酒进行销售,意图引起消费者混淆。
乌苏啤酒公司遂将“乌苏河”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知识产权保护
乌苏啤酒公司展示了部分被查处的仿冒产品实物。
值得一提的是,“乌苏河”侵权案先后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评为“2024年新疆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并被新疆高院及喀什中院分别认定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据新疆高院介绍,近年来新疆法院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2020年4月2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揭牌成立全疆首个知识产权法庭。新疆高院还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推动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2023年6月,新疆高院在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开展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快审机制试点,重点针对作品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商标权三类侵权案件进行全面推广,旨在帮助当事人降低维权成本,提升审判效率。2024年,全自治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343件。
近年来,新疆法院还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解读、知识产权保护及维权取证等方面的司法服务。刘斌表示,乌苏啤酒公司在多起维权案件中均得到了法院的专业指导。
刘斌同时指出,能够明显感受到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当前企业维权环境显著改善,法院判决力度加大,庭审效率也明显提升。”
四、总结
消费者选择品牌产品,
本质上是基于对品牌声誉、
产品质量及售后保障的信任。
当前部分企业通过模仿外包装、产品标识和名称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明显具有误导消费者的意图,使其误购非正品。
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了品牌形象,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及合理信赖利益。
此外,从事商标侵权的企业往往在管理规范与质量把控方面存在漏洞,若其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或《食品安全法》,更将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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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文国彬
审核:曾婷婷
责编:李倩宇
监制:张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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