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小米”受跨类别保护!获赔3000万元!
2025-08-18   |   发布于:赛立信市场研究

赛立信市场研究公司(王殿军)


小米集团,以“为发烧而生”为理念,迅速崛起为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其“小米及图”的商标更是拥有极高知名度以及商业价值。


不久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一起“小米”商标被侵权案的一审判决引发关注。


“小米”被侵权


小米集团在多个电商平台发现,有多家企业在销售的智能马桶及花洒产品中使用的“小米零度”及“M”图形标识,并且还将“小爱小爱”作为马桶的语音唤醒词。


小米集团系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第8911270“MI”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遂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涉及侵权店铺潮州市零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潮州红米零度卫浴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索赔3000万元。


面对小米集团的起诉,被告公司辩称:

1、其使用的“小米零度”及“M”图形标识系经过合法注册的商标,属正当使用,对原告并不构成侵权。

2、“小爱小爱的智能指令无法唤醒小米设备,故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3、被诉商品属第11类(卫浴设备),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第9类)不类似,故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


认定驰名商标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第9类手提电话等商品上,而被诉侵权标识使用于第11类智能马桶、花洒商品上,二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故该案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


结合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涉案权利商标经小米公司使用和宣传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提电话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应受跨类别保护。


跨类别保护


对于被告公司的辩称,法院认为:

1、诉争商标构成高度近似,易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或误认与原告公司存在关联,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使用“小爱小爱作为马桶语音唤醒指令的行为,与原告的“小爱同学”指令亦高度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认为该商品与原告公司的产品可能存在技术研发、支持或授权合作关系,具有明显的攀附原告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3、诉争商标的品类虽然属于不同类别,也不是相似商品,但原告标识构成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提电话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应受跨类别保护。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故以其侵权获利为计算基数,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


经调查,被告公司在各电商平台上统计的销售额9300万余元。法院遂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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