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赔80万元,二审改判赔505.5万元的终审判决,为国内铝材巨头坚美铝业长达两年多的商标维权拉下帷幕,也为打击恶意商标侵权树立了新的司法标杆。
(图源:坚美铝业官网)
原告“坚美铝业”是中国铝型材行业的领军企业和标杆品牌,“坚美”商标在业内享有极高声誉,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绿色工厂”以及“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等多项国家级权威认定,有用巨大的商业价值。
一审胜诉:
2020年4月,坚美铝业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一款叫做“坚美吕”的同行业产品,当即便以该商标与自己所持有的“坚美”商标构成近似为由,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直到2020年11月20日,在市场上已经使用了3年多的“坚美吕”商标才最终被宣告无效。
但坚美铝业公司发现,标注“坚美吕”商标的铝材依然广泛流通于福清、杭州、临武、宁波、上海、武冈、长沙等市场上,遂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起诉至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500万元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注册的“坚美吕”商标因形状、宣传语、用途以及包装说明等均与原告公司注册的“坚美”商标近似,在销售中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因无法准确计算出侵权损失或侵权人侵权所得,最终酌定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80万元。
但坚美铝业认为,晶科铝业在全国范围内侵权规模广且侵权主观恶意,对其品牌造成的损失较大,对80万元的赔偿金额不服,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调高赔偿额的关键依据
浙江高院在二审中查明事实后认为:
1.“坚美”商标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仍执意注册并使用高度近似的“坚美吕”商标,其攀附商誉、搭便车的恶意显而易见。
2. 法院调取的被告公司相关经营期内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关键财务数据显示,被告公司同时经营着多个品牌。若将其整体销售额进行平均分摊,其单个品牌的获利水平远超500万元。
3. 根据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公司为制止侵权,派遣人员在全国多个省市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聘请律师参与诉讼,产生了包括公证费、材料购买费、律师费等在内的大量合理开支。
综合以上因素,遂认定一审判决的80万元赔偿额明显过低,不足以惩戒侵权、弥补损失,故依法将赔偿总额调整为505.5万元。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一直是个司法难点。依据法律规定,赔偿额通常按以下顺序确定:首先是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若损失难以计算,则参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如果侵权获利也无法查清,则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或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酌情判定。
而本案二审之所以能支持500余万元的赔偿,正是基于法院侵权行为的实际规模、获利能力的深入核查,以及对原告维权所产生大量合理费用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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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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