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一宗备受关注的动漫角色权益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决。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广州和某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春某泉品牌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及农某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尘埃落定。
法院认定,三被告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光头强”动漫角色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其著作权。同时,被告在招商推广等环节直接使用“光头强”名称,不当利用了《熊出没》系列作品积累的公众认知与市场价值,构成不正当竞争。
终审维持原判,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等100万元。
争议缘起:知名IP遭商业挪用
华强方特公司系《熊出没》系列影视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人,该系列自2012年问世后广受欢迎,尤其“光头强”角色形象深入人心,拥有极高的公众辨识度。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光头强GUANGTOUQIANG”商标(涉案商标)及角色形象图片的使用上。
案外人于2013年申请注册该商标于第43类服务上,后于2020年转让至被告农某名下,2021年因被告农某未能证明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管理部门决定予以撤销。
被告农某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该决定已生效。
在涉案商标权属存疑期间(2020年9月-12月),农某先后授权另外两被告公司使用该商标。
随后,被告和某堂公司在“光头强茶铺”项目宣传中突出使用“光头强”文字,被告春某泉公司则在网站宣传中同样使用该名称吸引加盟商、收取费用,被告冯某则以“光头强茶铺”品牌宣传大使身份参与推广。
原告公司表示,被告在明知“光头强”角色知名度极高,且农某名下其他“光头强”商标注册屡遭驳回的情况下,仍持续使用该名称及形象进行招商,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百万赔偿彰显司法立场
庭审中,和某堂公司、春某泉公司及农某辩称:
1.被诉行为发生时,涉案商标撤销决定的行政诉讼尚未终审,其商标权仍合法有效,授权及使用行为正当,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2.他们同时认为所使用的图案与原告公司的美术作品存在显著差异,不会导致混淆。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冯某在宣传中装扮的形象与“光头强”角色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复制权与表演权,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公司100万元,冯某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不服上诉,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释明:界定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益边界
本案核心难点与亮点在于:华强方特公司主张被告使用“光头强”名称进行商业活动,侵害了其基于动漫角色名称产生的商品化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法官指出,动漫角色名称虽非法定民事权利类型,但当其因作品知名度而积累公众认知与情感投射,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结合产生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时,即可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益”。
若放任经营者随意将他人知名动漫角色名称用作商业标识,将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光头强”作为华强方特公司拥有在先高知名度的动漫角色名称,其蕴含的合法权益理应获得司法保护。
动漫角色名称所蕴含的商品化权益属于非类型化法益,其法律基础、保护依据及边界在现行法规中尚待明晰。此案通过司法实践,审慎探索并确立了此类权益的救济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ND
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审核:曾婷婷
责编:李倩宇
监制:张月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号财富广场东塔18楼
电话:020-22263200,020-22263284
传真:020-22263218
E-mail:smr@smr.com.cn
赛立信研究集团 2017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6 sm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1102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