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消费者的餐桌上,红酒正从“舶来品”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的标配。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数据显示,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葡萄酒消费国之一,年消费量突破18亿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保醇公司 、保正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判决,认定两被告使用含“拉菲特”标识的葡萄酒商品构成侵权,需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围绕商标近似性认定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展开。法院通过三年多的审理,最终厘清了涉外商标纠纷中的法律适用标准。
案件始于2015年。原告拉菲酒庄发现保醇公司 、保正公司进口的葡萄酒瓶贴正标标注“CHATEAU MORON LAFITTE”,其中“LAFITTE”与原告注册商标“LAFITE”仅差一个字母“T”;瓶贴背标则使用“拉菲特庄园”标识,与原告未注册中文商标“拉菲”高度近似。
原告主张,“拉菲”作为其商标的音译,经过长期使用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而被告作为专业进口商,明知正品商标仍故意使用近似标识,构成恶意侵权。
两被告则辩称: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LAFITE”商标自1997年注册后持续使用超过18年,通过大量市场推广和媒体报道,已在中国葡萄酒市场形成显著知名度。尽管“拉菲”中文商标直到2017年才获准注册,但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未注册商标若达到驰名标准仍可受到保护。法院结合销售数据、广告投入及消费者认知调查,认定“拉菲”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度符合驰名商标要件。
在商标近似性判定中,法院采用技术比对与市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数据显示,“LAFITTE”与“LAFITE”字母差异仅1处,发音相似度达90%;“拉菲特”与“拉菲”虽有一字之差,但汉语拼音差异率仅为15%。抽样调查显示,23%的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
关于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侵权商品数量(2.8万瓶)、行业利润率(58%)及维权合理支出(62万元),最终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200万元。
判决书特别指出,进口商对知名品牌商标负有“合理避让义务”,不得通过增删文字、谐音替换等方式规避侵权责任。
本案对进口酒商具有明确的警示意义。代理进口商品时,需严格审查商标标识,确保翻译与原文一致。对于消费者,法院建议核对生产商名称(正品标注“Domaines Barons de Rothschild”)、酒标条形码(法国原瓶进口为30-37开头)及价格异常(本案侵权产品售价低于市场价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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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组
编辑:王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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