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格’被侵权获赔1000多万元,惩罚性赔偿表明知识产权维护力度
2023-12-20   |   发布于:赛立信

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讲解了十起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其中一桩关于‘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案例赔偿金额高达1010万。

案件详情:

原告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又名德国野格公司。

该公司于1878年在德国成立,距今有140多年的历史,是全球知名的酒精饮料生产商和销售商, 名下拥有为第 5614224 号“野格”、 第992806号“JÄGERMEISTER”、第G663995号“Jägermeister”、 第G795174号“等商标。


原告“野格”利口酒


被告“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之一


混搭销售“六口味装”利口酒


圣罗拉公司官网“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截图


被告则是三家公司主体,其一为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其主要是生产与销售侵权产品‘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

被告二为唱洪胜,是第33类利口酒上申请注册的“野格哈古雷斯”商标的实际注册人,然后授权给被告一圣罗拉公司进行大量生产与销售。

被告三合肥葡园商贸有限公司则是被告一圣罗拉公司的经销商,在京东店铺销售“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将德国的野格利口酒与“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组合在一起搭售。

原告主张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10万元,其中圣罗拉公司与唱洪胜共同承担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被告葡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主张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500万元。

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止销售侵权产品,另外需要在其官网,《中国知识产权报》《青岛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法院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此案进行审理后,认定以下事实:

01


原告第5614224号“野格”商标在唱洪胜申请注册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之前,已在利口酒商品上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

02


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构成对原告“野格”商标的摹仿,被告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权利的侵害。

03


被告在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及网站宣传中使用“野格”、“YEGE” 、“野格狩猎者” 、“野格守猎者” 、“YEGO HUNTER”及鹿头图形等标志与原告的“野格”“JÄGERMEISTER”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告在利口酒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且主体显著图案均为鹿头图形,在整体构图和视觉效果方面近似,也构成近似商标。其行为具有攀附原告企业及相关品牌声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04


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和其他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圣罗拉公司及葡园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混搭销售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经以上法院认定事实可知,被告均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误导了相关公众,对原告的商誉产生不利影响。


法院判决:

01

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02

被告圣罗拉公司在其官网,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青岛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03

被告圣罗拉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惩罚性赔偿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被告唱洪胜就其中3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04

被告葡园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05

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原告因维权的合理支出59446元。

06

三被告承担此次案件全部诉讼费82756元。


判决下达后,圣罗拉公司与葡园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3年6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判决驳回被告一圣罗拉公司和被告三葡园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述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

“野格”商标与“野格哈古雷斯”等商标的知识产权纠纷广受酒类和饮料行业和消费者关注。

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具有综合性,复杂性,不仅仅蕴含着极大的商业价格,更是成为企业商誉的载体,因此,对于商标侵权的行为打击面更为广泛,包括不限于于直接仿冒假造的侵权商标,注册相近似的商标,抄袭或模仿包装装潢、将正品与‘仿品’混搭销售,在宣传用语上面引人误解等等行为,皆是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分享
赛立信集团总部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号财富广场东塔18楼

电话:020-22263200,020-22263284

传真:020-22263218

E-mail:smr@smr.com.cn



                
关注赛立信
免费咨询顾问一对一服务
请留下您的电话,我们的咨询顾问会在当天(工作时间)直接和您取得联系。